据悉,按照目前全国试行的《旅游投诉暂行规定》,向旅游投诉管理机关请求保护合法权益的投诉时效期间为60天。而年底前即将发布实施的首个《办法》则将投诉时效期延长至90天。一旦接到投诉,旅游质监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有处理行动,被投诉人则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另外,如果因为旅行社的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的,甚或造成旅游者滞留,旅行社需要及时支付实际发生的交通、食宿或返程费用。如果游客与旅行社不能达成调解协议,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可以做出划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决定,或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划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