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10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2013-04-30 7520

昨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并将于10月1日起施行。《旅游法》对景区门票价格上涨作出了严格规定,与我省降低景区门票的政策不谋而合。

《旅游法》规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等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严格控制价格上涨。拟收费或者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征求旅游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不得通过增加另行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涨价。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6个月公布。

为遏制景区门票“逢节必涨”,本月15日,我省继去年“十一”之后,再次出台景区“降价令”,要求全省范围内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旅游参观点门票,在“五一”、“十一”期间普降15%至25%。《旅游法》还对旅游经营作出一系列规定。如,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导游和领队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教授陈柏峰认为,人均GDP达到3000美元时,旅游业发展提速。但是,国内景区门票涨价,旅游业不规范经营,恶化了旅游消费环境,阻拦出游步伐。《旅游法》严格控制景区涨价,将旅游经营活动纳入法制轨道,有利于旅游业健康发展。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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