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区涨门票应举行听证会

   2013-04-24 7220

据新华社电正当湖南凤凰古城收取门票一事引起公众广泛关注之时,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23日审议的旅游法草案将焦点对准景区门票,强调景区门票价格不能说涨就涨,应严格规范程序。

旅游法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收费和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的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参照价格法有关规定,增加控制景区门票等价格上涨的程序,规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应当严格控制门票和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上涨,拟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论证其必要性、合理性;不得通过增加另行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涨价;另行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应当相应地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草案明确规定,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

草案还规定,景区违反规定,擅自提高门票或者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规定处罚。草案同时提出,公益性的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除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珍贵文物收藏单位外,应当逐步免费开放。草案规定还提出,由于地接社、旅行辅助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游者可以要求地接社、旅行辅助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旅行辅助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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