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保障公民自由移动权利

   2012-12-18 5550

  ●话题汇·热议旅游法(草案)

  □ 戴学锋 来源:宜昌顺达国际旅行社·宜昌旅游

  上世纪80年代对我们这代人来讲,是个启蒙的年代,记得第一次读《世界人权宣言》,在读到第十三条 “人人在各国境内有权自由迁徙和居住。” “人人有权离开任何国家,包括其本国在内,并有权返回他的国家。”当时,我震惊得居然从座位上不由自主地站起来,在小屋里走了一圈。

  当时,我国刚刚从“文革”的浩劫中恢复过来,文革中外出必须用介绍信,甚至买火车票都需要介绍信,给我留下深刻的印象,我不能想象一个人随意在国内“自由迁徙”,甚至有权自由出入境,这对我来讲简直是天方夜谭。我从未想过自己还有这样的权利,《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三条深深地震撼了我。

  此后再读《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简称《联合国人权公约》)第十二条“合法处在一国领土内的每一个人在该领土内有权享受迁徙自由和选择住所的自由。”“人人有自由离开任何国家,包括其本国在内。”我已经坚信自由、自主地移动、旅游、迁徙是人的一项基本权利。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在我国迁徙已经不再是天方夜谭,旅游也已经越来越成为人们的一种生活方式。然而,我们这一代人却多少有些担忧:我们能自由地旅游吗?能自由出入境吗?旅游中有困难能得到政府的救助吗?如何更好地保障公民旅游的权利依然是值得全社会关注的问题。

  《旅游法》(草案)的出台打消了我们这代人的疑虑,消除了我们心中的阴影。

  在《旅游法》(草案)第三条中明确规定“公民有依法在境内自由旅游和出境旅游的权利。国家依法保护公民的旅游权利并创造条件逐步满足其旅游需求。”也就是讲,自由地在国内和出境旅游不仅是公民的权利,而且国家有义务保护该权利,还要创造条件满足公民的旅游需求。

  回想仅仅40年前,还必须有介绍信才能购买火车票,(飞机票仅有介绍信还不行,还要有级别的证明,)才能离开居住地旅游。40年前出境旅游几乎是想也不敢想的事情,事实上,直到1997年才经国务院批复,国家旅游局、公安部联合发布了《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管理暂行办法》,由此拉开出境旅游的序幕。

  只有回顾中国公民自由移动的历史,我们才能发现,《旅游法》是一个多么大的进步。因此,我以为,《旅游法》不仅仅是推进旅游产业发展的一部法律,其对于保障公民自由移动的基本权利,具有里程碑意义。

  读万卷书和行万里路是中国人锤炼身心的两个方面,有了《旅游法》的呵护,公民可以放心地践行行万里路的历练。我们这代人清楚记得自己吃不上饭,还要解放“世界上三分之二受苦人”的夜郎情怀。有了行万里路的历练,必然对读万卷书有更深的体会和理解,这对于我国的现代化至关重要。

  从这个意义上看,《旅游法》不仅对于公民权利的基本保障具有里程碑意义,其对于国民意识的现代化将产生更为深远的历史意义。

  “千岩万壑不辞劳,远看方知出处高,溪涧岂能留得住,终归大海作波涛。”历经磨难,《旅游法》(草案)终于提交全国人大审议,当我们回顾随着改革开放,人的解放历程,我们更可认识到旅游法的弥足珍贵和其里程碑式的历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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