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待旅游法早日颁布实施

   2012-12-18 3820

  □ 宜昌顺达国际旅行社·宜昌旅游网 本报评论员

  8月27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备受瞩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草案)》提请审议了。消息传来,顷刻间成了全社会关注的热点,旅游行业更是为之欢欣鼓舞。

  依法治旅和科教兴旅,是改革开放后第一代旅游人就曾有的理想。在旅游业起步不久的80年代初,旅游行业就酝酿呼吁国家制定旅游法,期望依靠法制来管理、促进和保障旅游业发展,并争取列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国务院立法计划,但由于当时我国旅游业还处于起步阶段,有关方面对立法涉及的一些重要问题认识不尽一致,该法律草案被要求再行修改。90年代初,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经济社会发展形势与当初立法的初始精神出现了差距,故未能提请立法机构审议。但关于旅游法的呼吁从未停止,八届全国人大以来这类呼声进一步提高,每年全国“两会”期间,都有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通过建议和提案要求国家加快制定旅游法。

  旅游业发展亟须法律保驾护航。经过30多年的发展,旅游业的产业地位、产业规模、产业贡献实现了历史性飞跃。旅游业由醉初外交事业的补充,发展为第三产业的重点、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乃至国民经济的战略性支柱产业;旅游业由入境旅游一枝独秀,发展到国内、入境、出境三大市场并驾齐驱,并名列全球前茅;旅游产业要素由稚嫩薄弱,发展到数万级的规模,旅游景点2万多个、旅行社2万多家、星级饭店1万多家、旅游直接从业者1300余万人;旅游产出占GDP的比重已超4%。当然,随着旅游产业规模的日益扩大,相伴而生的各种矛盾与问题也不断增多,如何从根本上保障和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便历史性地提上了议事日程。从有关国家旅游业发展的成功实践看,60多个已制定旅游法律的国家和地区大多是旅游立法进程与旅游业发展过程相同步。因此,我国旅游业发展到今天,制定一部立足中国实际、借鉴国际法律制度、遵循市场经济基本规律和旅游业内在规律,体现旅游业综合性特点的旅游大法已是势所必然。

  广大旅游者热切期盼依法维权。我国现已是全球醉大的旅游市场之一,国内旅游已超过26亿人次,入境接待超过1.35亿人次,出境旅游超过7000万人次。根据许多国家的发展经验,在我国人均GDP已超过4000美元的形势下,旅游消费需求仍将保持旺盛增长。市场规模的急剧扩大,必然推动对产品和服务的更大需求,旅游消费维权也将同步增加。近些年,各级政府和旅游及相关部门为此付出了艰巨的努力,但旅游市场秩序失范的问题仍不时抬头,原因之一就是缺乏综合性的旅游法予以保障。本次提交审议的旅游法草案,立法重点和许多条款都醉大化地保护了旅游者正当权益。

  2009年12月1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意见》(41号),赋予了旅游业“国民经济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和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的战略性定位。41号文件同时要求,“抓紧旅游综合立法,加快制定旅游市场监管、资源保护、从业规范等专项法规,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同年12月,十一届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牵头组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旅游局等23个部门和有关专家成立旅游法起草组。因此,无论是国务院41号文件的规定,还是全国人大财经委对立法的启动,既有时间顺序上的关联性,又有工作步骤上的协调性,更有国家发展战略的明确目标性。

  我们热切期盼旅游法草案审议顺利,期望旅游法早日出台施行,为中国旅游业的健康发展、为更好保障旅游者权益、为早日建成世界旅游强国提供国家法律的强大支撑!同时我们也要看到,旅游法的贯彻施行任重道远。从近日有关媒体和舆论的反响看,人们较为关注的是旅游法对旅游市场欺诈、欺客宰客的惩罚性条款,如零负团费、付费项目、景区票价、强迫购物、导游执业许可、旅游合同、消费维权等,即与旅游者利益直接相关者。在旅游成为大众化、日常化消费的今天,人们的这种心情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也应该理性地认识到,任何领域的消费维权都不会轻而易举、一劳永逸,一些法律法规相对健全的行业领域,仍旧存在市场秩序失范甚至混乱的现象,这充分说明根治这类问题的艰巨性、复杂性和长期性。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做好旅游立法的宣传工作,让社会公众和旅游行业进一步加深对旅游立法的认识和对旅游法基本内容的了解。一旦《旅游法》正式通过,则需要大力度进行宣传和普及,让旅游开发建设者、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广为知晓、积极遵从,使《旅游法》真正为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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