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考察发生交通事故各方法律责任如何认定

   2012-11-28 7910
核心提示:提问XX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去年年底,我社某分社与XX协会签署旅游合同,组织该协会成员进行商务考察。合同约定了2晚3天的旅游行程。在旅游途中,发生交通事故,

提问——

XX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去年年底,我社某分社与XX协会签署旅游合同,组织该协会成员进行商务考察。合同约定了2晚3天的旅游行程。在旅游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

疑惑——

目前需要解决的问题有:

⒈我社某分社与XX协会签署的旅游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⒉我社是否要对发生的交通事故承担法律责任?

⒊受伤的客人是否可以直接与我社联系赔偿事宜?如果我社与客人协商解决不了,如何通过诉讼解决纠纷?

⒋协会在此次事故中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疑——中国旅行社协会法律顾问团:

就贵公司组织的商务考察团发生交通事故相关责任事宜,根据旅游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律师团提供如下法律意见:

⒈旅游合同合法有效,对贵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首先,根据贵公司提供的旅游合同,该合同中约定协会组织的商务考察团在XX地的活动内容为3日游,团费所含门票、导游费等也为旅游费用。因此,XX协会组织的考察团实际上是包含商务考察内容的旅游团。其次,XX协会在会务通知中将旅游行程内容发给所有参会人员。参会人员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是否参加商务考察,不存在强制要求必须参加的情形。旅游合同虽然是贵公司分社签署,由于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应由贵公司承担,因此,旅游合同对贵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

⒉组团社应当承担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根据旅游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组团社应为地接社、旅游辅助服务者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本案中,由于在旅游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旅游者人身损害,贵公司作为组团社,应为地接社和汽车公司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⒊旅游者可以依据旅游合同向组团社主张权利。在一般经济合同纠纷中,经济合同具有合同相对性,即只有签署合同的当事人才能依据合同起诉对方。但旅游合同具有特殊性,即旅游合同的签订人与参加旅游活动的旅游者往往不是同一人,实践中经常出现以集体形式签约,而由集体中的成员参与旅游活动的情形。为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醉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突破了合同相对性的规定,赋予了旅游者个体提起旅游合同纠纷的诉权。该司法解释中第二条规定“以单位、家庭等集体形式与旅游经营者订立旅游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除集体以合同一方当事人名义起诉外,旅游者个人提起旅游合同纠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实践中,旅游合同纠纷一般均以旅游者个人名义提起诉讼。特别是发生人身伤害事件的案件,起诉原告只能是旅游者个人,而不能是单位。本案中,贵公司可以直接与旅游者协商解决纠纷。如果协商不成,旅游者可以依据旅游合同向法院提起诉讼。

⒋XX协会在此次事故中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本次旅游活动由XX协会组织,旅行社具体安排行程及活动。XX协会作为活动组织方负有审慎选择旅行社的义务。如果XX协会选择了不具有资质的旅行社,协会将与旅行社共同承担侵权责任。旅行社作为活动的承办方,因为旅行社就是通过经营旅游活动、提供旅游服务获取利润的,因此旅行社要对旅游活动中发生的意外事件、侵权行为、违约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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