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游(领队)服务是旅行社醉为重要的服务,也是旅行社醉具魅力的服务,能够为旅行社赢得声誉。但同时又是常被旅游者诟病的热点。由于导游(领队)自身工作疏失,直接导致旅游服务质量的降低,引发旅游者投诉的案例占据相当比例。只有导游(领队)自身服务得到加强,旅行社服务质量才能明显提升。
导游(领队)服务的相关规定
有关导游(领队)的服务规范,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内容,即有关旅行社规范服务的法规、规章和服务标准。前者如《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等,后者如《导游服务质量》、《旅行社出境旅游服务质量》等。这些规定和标准,是导游(领队)对客服务的基本要求,也是导游(领队)提升服务水平的基础。
导游(领队)服务疏失的原因
⒈导游(领队)没有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导游(领队)为旅游者提供服务,不仅仅是服务业性质所决定的,也是《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及标准的要求,是导游(领队)的法定职责。但在服务过程中,少数导游(领队)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自费项目、在旅游者购物时与商家联手,欺骗旅游者等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⒉导游(领队)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合同签订后,旅行社和旅游者就有义务严格履行,违约方必须承担违约责任。作为旅行社法定义务的具体实施履行者,导游(领队)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为旅游者提供服务,而不能擅自更改旅游合同。有些旅行社只关心服务项目不减少,允许甚至是放任导游(领队)的更改行程的行为;少数导游(领队)总是错误地认为,在旅游团队的行进中,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随时调整行程,导致违约行为的发生。
⒊导游(领队)缺乏服务意识。拥有导游证或者领队证,并不意味着具备服务意识。只有经过不断磨炼和学习,导游(领队)具备了自主服务和主动服务意识,才可以说他们真正具有服务意识。但令人遗憾的是,相当一部分导游(领队)缺乏服务意识,在旅游途中总是忘记自己的身份,参观游览的兴趣甚至超过旅游者。当然,导游(领队)热衷购物和自费项目而缺乏服务的根本原因,就是目前不容乐观的旅行社不规范的经营模式,及其导游(领队)较为艰难的生存现状。
⒋导游(领队)业务生疏或者过于自信。刚入门的导游(领队)缺乏实战经验,掌控团队的能力较弱,即使主观上非常努力,也难免出现工作失误;业务较为熟练的导游(领队),有时由于过于自信,出团前没有充分准备,同样也容易出现工作纰漏。
预防服务疏失的对策
⒈强化业务培训。旅游者出游方式的多元化、旅游目的地开放步伐加快、突发事件超乎旅行社掌控。这些现象,对于旅行社是严峻的考验和挑战,旅行社对新入门的和经验丰富的导游(领队)培训显得尤为重要。
⒉强化外部监管。一方面,旅游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导游(领队)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监督导游(领队)为旅游者提供规范的服务;另一方面,旅游管理部门还必须联合相关管理部门,净化旅游行业经营氛围,为导游(领队)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⒊强化内部奖惩。不论是强化业务培训、还是强化外部监管,都必须转化为旅行社的内部管理,才能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才能有利于旅行社服务质量的提升。
导游(领队)服务疏失纠纷处理的基本原则
⒈导游(领队)服务行为是职务行为。通常情况下,在旅游途中导游(领队)所有的服务行为,都应当被认为是按照旅行社的指令实施的,该行为代表了旅行社法人的行为,也就是所谓的职务行为,而不是导游(领队)的个人行为。当然,如果导游(领队)所犯错误,与服务工作本身没有关联性,该行为属于导游(领队)的个人行为,和旅行社无关。
⒉旅行社必须为导游(领队)服务疏失承担责任。就像旅行社享受了导游(领队)给旅行社带来的正面成绩一样,也必须承受导游(领队)可能带来的负面后果,也就是说,导游(领队)违约行为的后果由旅行社直接承担,这是作为法人义不容辞的责任。
⒊旅行社按照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追偿。导游(领队)没有按照约定提供服务,直接承担后果的是旅行社,但是旅行社可以通过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对导游(领队)进行追偿,醉终由导游(领队)自己承担不利后果,并可以对导游(领队)实施额外的处罚。这样的追偿纯粹是内部制度,不能替代旅行社首先要向旅游者赔偿的原则。